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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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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或企业因合并、分离或兼并应当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的手续。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转让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一并办理转让手续,原注册人对即转让注册商标不再享有权。
注册商标的转让形式有合同转让和继承转让。合同转让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转让注册商标的;继承转让是指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由法定继承人继受其注册商标。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权。受让人应当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办理转让申请所需材料:
1、 转让人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
2、 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受让人的相关证明等
3、 《商标代理委托书》可从本所网站上下载,可来电向我所索取;《商标代理委托书》由受让人盖章或签字后寄回我所;
4、在我所提供的商标转让申请书上,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盖章或签字。
办理转让申请时,受让人为自然人的,要注意以下事项:
(1)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受让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负责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2)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受让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合伙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③合伙协议。
(3)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签约人身份证;
②承包合同。
(4)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经营者的身份证;
②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5)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商标转让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受让人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如需进一步查询,欢迎随时拨打厦门咨询热线 ,或发邮件到3001907334@, 登尼特: 厦门登尼特网站 ;公司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1号新景中心A座26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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