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我国《商标法》有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的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四大类。“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制定管理规范,统一行业标准,助力产业发展
申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需根据《商标法》制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范》,并根据管理规范审核的本地生产、加工和经营的机构,审核通过后可授权其使用该标志。确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企业的产品代表的是本地,的产品。对于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禁止使用该商标,从而树立起本地地理标志产品信誉,使这个名片被更多的消费者所熟知,并推动该产品的产业化发展。
有利于提高产品形象和企业原有商标品牌含金量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有形标志,可以直接印制在产品外包装和原材料说明书上。对于注册了商标的产品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共同使用时,便可以在本地和全国同行范围内打出差异化,增加竞争力的同时还体现出产品的高大上形象。对于没有注册商标的产品,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更是的品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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