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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需要评估公司资产吗,法律上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分析:
股东转让股权时不需要评估公司资产,因为转让的不是公司的资产,股权是属于股东个人的。但是需要进行股权价值的评估。当转让或者是赠与股权时,税务机关以此作为征税的依据。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北京海润京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简称海润京丰),是持有资产评估资格的全国性评估公司。公司汇聚了大批行业,数十位法律、经济、会计、工程技术领域的人才,同时与国外评估机构及准则保持着密切的合作关系。公司具备的评估方法和核查手段,完善的管理体系和服务团队,是一家集人才、技术、经验于一体的评估机构。海润京丰----打造资产价值评估 服务中国企业健康发展。
整体资产评估:
用于设立公司、企业股份化改制、股权转让、企业兼并、收购或分立、联营、组建集团、中外合作、合资、抵yadk等目的整体资产评估。
1、单项资产评估:机器设备、生产、建筑物、房地产、长期投资等各类实体资产的评估。
2、企业价值评估(并购、重组、股权转让)
3、股权评估(流通股、非流通股、法人股)
4、损失评估、存货损失评估、报损评估、钢材报损评估等
5、项目评估:公司或个人过程中实施项目的各类资产评估。
6、租金评估:写字楼租金评估,国有资产租赁价格评估,店铺租金评估
企业价值评估价值类型
企业价值评估(整体资产评估)适用于设立公司、企业改制、股票发行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兼并、收购或分立、联营、组建集团、中外合作、合资、租赁、承包、rong资、抵ya 、法律诉讼、破产清算等目的整体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
评估目的四十八字经
管理目的:摸清家底、量化管理、内聚人心、外展实力
资产运作:作价转让、许可使用、打假索赔、质ya
资本运作:参资入股、增资扩股、置换股权、合资合作
程序
1、 现场考察,了解管理状况,经营情况,市场情况;
2、委托合同签定,明确评估目的、对象、评估基准日及客户的各项要求;
3、提供清单,收集资料,共同制作。从法律、经济、技术及其获利能力等方面,确定评估对象的定性、定量资料;
4、社会及市场调研、检索资料、分析有关市场需求、价格信息、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国家政策、行业动态等;
5、起草报告,实行内部三级审核制度;
6、征求意见、完善报告,项目移交。
本公司从事各类设备评估,应用于设备抵ya、设备转让、设备处置、企业改制、资产重组、资产置换、固定资产投资等各种领域,具体包括:
生产设备评估、加工设备评估、冷藏设备评估、工程设备评估、矿山设备评估、机床设备评估、环保设备评估、机电设备评估、制药设备评估、制冷设备评估、包装设备评估、水处理设备评估、高新设备评估,医疗设备评估、动漫设备评估、物流设备评估、运输设备评估、机械设备评估、电子设备评估、农业机械设备评估、工业机械设备评估、工程机械设备评估等各类设备资产评估。
服务对象:大中小型企业、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个体工商组织、银行金rong机构、保险公司、信托公司。
企业整体资产评估
整体企业资产评估是对立企业法人和其他具有立经营能力的经济实体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企业整体资产是由多项资产所组成的资产的总体,这种资产总体具有一定的生产能力和获利能力。整体企业资产评估的对象是经济实体的全部资产和全部负债。与单项资产评估相比,整体资产评估有其自身的特点。
企业整体资产评估适用情形
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主要用于设立公司、企业股份化改制、发行股票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兼并、收购或分立、联营、组建集团、法律诉讼、破产清算,以及中外合作、合资、融资、租赁、承包、抵押贷款等情景下。
企业整体资产包含哪些
企业整体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企业整体资产的形态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有形资产是以具体物质产品形态存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存货等;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等。
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的一般程序
1.内部决策
(1)一般规定
① 产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
② 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32号令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③ 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
(2)特殊情形
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拟定转让方案
拟定转让方案系根据32号令第10条规定所作的解读,结合以往的实务操作,转让方应当针对国有产权转让事宜拟定转让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转让行为合法合规性论证、转让收益的分配方案和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等),并报送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审批。
3.提请审批
(1)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批准。
(2)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3)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4.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
32号令未对国有产权转让的清产核资作出规定,相关企业在实践中可依照32号令,适当简化程序,提高国有产权转让效率。但是,我国历来重视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32号令出台的目的之一也在于更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因此,为规避风险,笔者建议企业在实践中仍然进行清产核资、全面审计及资产评估等所有相关的程序。
(1)清产核资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此处系已经废止的“3号令”规定)
(2)审计
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3)资产评估
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32号令将3号令要求的强制资产评估修改为法规有要求的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 认证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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